(2015)高新民初字第7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成都妈咪家双语幼儿学校与何婉霖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妈咪家双语幼儿学校,何婉霖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713号原告:成都妈咪家双语幼儿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中街*号。负责人:郭毅,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成都)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一,该校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何婉霖。原告成都妈咪家双语幼儿学校(以下简称妈咪家学校)诉被告何婉霖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妈咪家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杨心一、被告何婉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妈咪家学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何婉霖停止侵害原告妈咪家学校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伍拾万元;2、被告何婉霖在《成都商报》上刊登经原告审核通过的《致歉声明》。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一家专业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被告的孩子刘雳霨在原告学校就读。2015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带着成都电视台新闻全接触的记者到原告处,声称被告的孩子在2015年9月被同学咬伤,要求原告提供咬伤其孩子的家长姓名,让原告赔礼道歉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原告希望见面妥善处理双方存在的分歧,但被告坚持只接受原告退还全部学费的方案并要求在当天下午作出正式回复。但就在原、被告协商的过程中,被告却单方面向电视台记者做了不实陈述,谎称原告校长告诉被告的孩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缺少攻击力”,恶意将原告在公众媒体前描述成一个缺乏管理、对孩子教育手段简单、粗暴甚至崇尚暴力的高价收费私立机构。成都电视台第五频道在2015年10月12日晚间新闻主档节目中播出了这段时长为5分33秒的节目视频并随后进行了滚动播出。第二天在成都各大公交车上也滚动播出了上述采访节目,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认为即使原告有什么过错给被告造成了损害,被告也应该通过合法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的情况下,恶意通过向新闻媒体提供“不实新闻爆料”的手段企图胁迫原告以达到其退费的目的,被告行为已经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巨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害,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何婉霖辩称,1、被告的孩子在原告处就读期间多次受伤属实,负有监管义务的原告不仅不积极处理,反而多方推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几次较为严重的受伤情况为:第一次被抓伤时间是2015年6月18日;第二次被咬伤时间是2015年8月28日;第三次被咬伤时间是2015年9月26日(以上均有照片录音为证)。第一次事情发生后,家长与学校孙主任积极沟通,要求见对方学生家长或者老师出面协调,校方不愿通知对方孩子家长,称学校会加强孩子的自我防范能力,家长觉得孩子之间有点打闹也正常,既然老师有解决的态度便不了了之。2015年8月28日,家长放学时间到学校接孩子,班主任姜老师把孩子带出来,给家长说孩子肩膀位置被同学咬伤(有图片为证),在校期间老师没有对孩子伤口做过任何处理,家长找孙主任说了关于孩子再次受伤的情况,孙主任见学校接孩子的家长多,怕影响声誉,孙主任把家长带到学校办公室后态度立即转变,要求家长按学校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考虑家长意见。学校认为原因一是孩子自身攻击力不够,二是可以转学;2、被告的孩子已经在2015年9月份转学,被告也于10月份去学校办理费用结算,但学校并未退学费,即使接受新闻采访也只是如实陈述经历,且在录音沟通中被告也已表明态度不在乎退费与否,只是希望学校能给一个说法,正确承担应负责任。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恶意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企图胁迫原告以达到退费目的说法不成立;3、被告接受电视台采访,均陈述相关事实,未提供虚假信息,属合法维权,且电视台对新闻的内容和播出均负有审查义务,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即使原告认为该报道确实对其造成了影响,原告也应向电视台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4、原告提出50万元的赔偿数额无据可依。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晚成都电视台收视率如何得来,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50万元经济损失,相反被告保留向原告追偿监管孩子不严造成损失的权利。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妈咪家学校是一家经批准成立的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被告何婉霖的孩子刘雳霨于2014年9月在原告妈咪家学校就读。2015年8月份,刘雳霨在被告妈咪家学校就读期间受伤。2015年9月26日,被告何婉霖发现刘雳霨身体上的伤痕,以在被告妈咪家学校受伤为由要求被告妈咪家学校解决,但未果。2015年10月12日,被告何婉霖在接受成都电视台记者采访时,陈述到“孩子一个月内出现了两次咬痕”、“学校说这种事不可避免,但屡次发生这种事不正常”、“学校没有一个道歉,要么让我去找法院,要么转学”、“校长给我讲的,我小孩为什么被咬了,是因为缺乏攻击力,如要提高攻击力就要提高他的防范性和攻击力”、“他们纠结第二次到底是怎么回事,学校叫提供全套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要三番四次的到学校来”。当晚,成都电视台第五频道新闻全接触栏目播出了上述新闻采访节目,节目主持人在节目中评说到“……但是这个幼儿园有点搞笑啊,竟然作为一个教育者角度,用孩子攻击性不够来作为一个借口和理由,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认为,孩子要保护自己,最重要的还是要提高自己的攻击力,那么家长想要保护孩子,要把孩子送去学什么跆拳道、散打之类的,这明显不是一个很好的借口。所以在这,我们也觉得特别奇怪,这样的幼儿园以后谁还敢去,当然啊,我们在这也不是要否定私立幼儿园,我们只是就事论事的讲,学校在教育或者照顾孩子的时候应该有一些更好的方式,而不是每次都找来这些莫名其妙、可笑的借口”。另外,刘雳霨已于2015年9月转学。被告妈咪家学校当庭陈述“该校开设有“敢统课”这种类似于兴趣班的课程,主要针对一些性格比较内向、遇到事情会回避的小朋友,但该兴趣班没有提高攻击性这个目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原告资格证、荣誉证书;成都电视台视频资料;照片、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故意毁谤、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解释,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源是指向新闻单位或者新闻工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为主动新闻源和被动新闻源,主动新闻源是明知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提供新闻材料可能被新闻媒介报道而仍然提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何婉霖接受成都电视台采访,应当预见到其提供的新闻材料可能被新闻媒介报道,属于主动新闻源,如在接受采访时的陈述使原告妈咪家学校的名誉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妈咪家学校作为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其教育和照顾幼儿的方式对于家长是否将幼儿送入该校就读有重大影响,被告何婉霖在接受成都电视台采访时陈述“校长给我讲的,我小孩为什么被咬了,是因为缺乏攻击力,如要提高攻击力就要提高他的防范性和攻击力”,该陈述通过成都电视台的节目播出后,会在公众中造成对原告妈咪家学校在教育和照顾孩子方式上存在不当的错误认识,造成原告妈咪家学校名誉受损。成都市电视台在播出节目中的评述语言也可能会造成原告妈咪家幼儿园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原告妈咪家学校未向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故成都市电视台的评价性语言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何婉霖主张原告妈咪家学校在与其沟通过程中的答复、解释提出刘雳霨在校多次受伤是因为缺乏攻击性,需要提高刘雳霨的攻击性,建议参加该校的“敢统”课程学习,与其在接受成都电视台采访时的陈述是一致的,即被告何婉霖在接受采访时没有捏造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何婉霖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何婉霖提交了其与原告妈咪家学校的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资料,但录音资料中原告妈咪家学校的工作人员只陈述过“可以让孩子看看敢统课”,均未明确表述过”刘雳霨在校多次受伤是因为缺乏攻击性,需要提高刘雳霨的攻击性,建议参加该校的敢统课程学习”,也不能从原告妈咪家学校工作人员的陈述直接推断出上述结论,故被告何婉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何婉霖在接受成都电视台采访时的陈述捏造事实,侵犯了原告妈咪家学校的名誉,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原告妈咪家学校要求被告何婉霖停止侵害,因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因被告何婉霖的侵权行为并未持续,成都电视台也未再继续播出该采访节目,故原告妈咪家学校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这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本案中,被告何婉霖未正确处理好与原告妈咪家学校的纠纷,其提供的与原告妈咪家学校陈述不一致的新闻素材,造成原告妈咪家学校的名誉受损,主观上存有过错,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应向原告妈咪家学校表示歉意,同时也应为原告妈咪家学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故原告妈咪家学校要求被告何婉霖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妈咪家学校不是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原告妈咪家学校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何婉霖的行为造成其生源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其提供的律师费票据非因本案所发生,也未提交产生了维权成本的证据,故原告妈咪家学校要求被告何婉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婉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妈咪家双语幼儿学校公开赔礼道歉;二、驳回原告成都妈咪家双语幼儿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何婉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苡辰速录书记员陈官雨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