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易小青与贵州省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青,贵州省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2627民初1482号原告:易小青。被告:贵州省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青诉被告贵州省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小青以被告违约时间待定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小青负担。审判员 吕冰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印戳)书记员蒲慧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