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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翠莲与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涂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莲,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涂有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727号原告陈翠莲,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诉讼代理人秦绍新,系陈翠莲之夫,420106197211013295,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涂有培,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莲诉被告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涂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莲因错列被告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陈翠莲承担。审判员  刘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