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翠莲与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涂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莲,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涂有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727号原告陈翠莲,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诉讼代理人秦绍新,系陈翠莲之夫,420106197211013295,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涂有培,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莲诉被告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涂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莲因错列被告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陈翠莲承担。审判员 刘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