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达勇与梁钟友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达勇,梁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达勇,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梁钟友,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梁达勇与被执行人梁钟友关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达勇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钟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木格分理处和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格信用社有存款且已经被本院依法冻结,依法应当予以扣划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梁钟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木格分理处的账号62×××76的存款2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梁钟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木格三、解除被执行人梁钟友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格信用社的账户9108011610155806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人梁钟友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格信用社的账户91×××06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四、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钟友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