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亚楠与秦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楠,秦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455号原告高亚楠,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吕翠娥、段新江(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晓红,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责人于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富、冯淑玉,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亚楠诉被告秦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高亚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秦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亚楠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元,由原告高亚楠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