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柳某某,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石大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某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674元(其中执行标的11600元、执行费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