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晓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渠泾村。法定代表人龚雪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波。申请执行人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货款及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72505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二、王晓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由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晓波负担(该款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熟市春之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晓波于2015年12月20日前直接给付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752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7522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