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席俊杰与周叶玲、周文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俊杰,周叶玲,周文根,黄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席俊杰,男,199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叶玲,女,199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文根,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兴红,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8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叶玲、周文根、黄兴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叶玲、周文根、黄兴红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叶玲、周文根、黄兴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文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