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住所地: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山脚底村30号。负责人:雍林德,组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星少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由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代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由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代管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9347.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杭德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