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颖与被执行人刘野、吴秀玲、:朝阳德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刘野,吴秀玲,朝阳德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48-1号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刘野,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郝家村七组10号。被执行人:吴秀玲,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八里卜村五组9号。被执行人:朝阳德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十三中学34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宝华,经理。被执行人: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法定代表人:刘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颖与被执行人刘野、吴秀玲、:朝阳德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