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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加好、张加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加好,张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52号申请人连云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郁海名郡北二号楼二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士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加好,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区。被申请人张加进,男,汉族,住连云区。申请人连云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加好、张加进在连连铁路征收指挥部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位于连云区墟沟镇栖霞路水产综合楼9号门面(丘号:05561038-34)、连云区栖霞路9号中心商城3层商业用房(丘号:05561019-2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加好、张加进在连连铁路征收指挥部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位于连云区墟沟镇栖霞路水产综合楼9号门面(丘号:05561038-34)、连云区栖霞路9号中心商城3层商业用房(丘号:05561019-26),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加好、张加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梓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52号连连铁路征收指挥部:关于申请人连云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加好、张加进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冻结款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张加好、张加进在连连铁路征收指挥部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52号连云港市房产局:关于申请人连云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加好、张加进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担保的房产现在贵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查封申请人位于连云区墟沟镇栖霞路水产综合楼9号门面(丘号:05561038-34)、连云区栖霞路9号中心商城3层商业用房(丘号:05561019-26),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