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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小芳与被执行人陈仪、杜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芳,陈仪,杜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曾小芳,女,1980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陈仪,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杜丽平,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芳与被执行人陈仪、杜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仪、杜丽平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泽井借款68779元,实际履行了2000元。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