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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677号原告:程某。法定代理人:邢兰香。被告: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程某与被告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广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