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加东与被执行人杨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加东,杨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韩加东,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执行人:杨哲,男,1995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加东与被执行人杨哲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智勇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