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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龙、杜秀琴、张中海、王士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631号被执行人杜秀琴,女,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漳平市。关于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龙、杜秀琴、张中海、王士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6)闽088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陈金龙、杜秀琴、张中海、王士和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634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杜秀琴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杜秀琴在银行的存款2982.56元。另查明,本院另案于2016年9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秀琴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解放路309号401室)的房产,因该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尚未处置。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杜秀琴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被告被告陈金龙、杜秀琴、张中海、王士和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6347元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