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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申请执行何海瑛、射洪县太和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何海瑛,射洪县太和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人民街243号。组织机构代码:20635172-X。负责人:张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何海瑛,女,生于1972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射洪县太和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德胜下街95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0507-0。法定代表人:赵本权。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与何海瑛、射洪县太和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射洪县太和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的营业用房。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射洪县太和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的营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