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赵稳训与王俊涛、孙维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稳训,王俊涛,孙维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稳训,男。被执行人王俊涛,男。被执行人孙维亚,女。赵稳训与王俊涛、孙维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稳训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并支付利息(按��2%利率计算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维亚对上述款项连带的还款付息责任。本案受理费17340元,由被告王俊涛、孙维亚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1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利息为23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涛、孙维亚银行存款9614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