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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业纲与徐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纲,徐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业纲。被执行人:徐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宝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宝军在中国农业银行1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金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