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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安徽福安木业有限公司、郭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安徽福安木业有限公司,郭建彬,黄桂芳,胡建华,郑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15号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88864087E(1—1)。负责人:朱丰坤,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素军,该银行职员。被告:安徽福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法定代表人:郭建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兆龙,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彬,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被告:黄桂芳,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被告:胡建华,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郑凤英,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安木业有限公司、郭建彬、黄桂芳、胡建华、郑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