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喻震与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震,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喻震,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地址: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萍乡市湘东区电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7883498-9法定代表人:熊金玲。申请执行人喻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赣0313执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喻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在自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执14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喻震的赔偿款计人民币10700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喻震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姚 建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