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烈均与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烈均,韩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533号原告:赵烈均,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被告:韩龙,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烈均与被告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名赵烈均于2016年10月2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烈均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烈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赵烈均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