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时雨与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林年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时雨,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林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谢时雨。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林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林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调字〔2015〕6号调解书,在执行谢时雨与陈林年、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岳中执字第9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确定〕中的70万元。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谢时雨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认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70万元,而该案尚在执行中,周期较长,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林年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院终结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调字〔201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终结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调字〔201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调字〔201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