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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铁旦与被执行人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铁旦,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丁铁旦,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一三四号院平房49号。委托代理人:齐东海。被执行人: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69号安顺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如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峰,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铁旦与被执行人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尝,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17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