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邸高乐与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高乐,李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068号原告:邸高乐,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龙,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原告邸高乐诉被告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邸高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高乐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邸高乐负担。审 判 长 刘改桥人民陪审员 邸雪兰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阿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