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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群与彭荣锋、陕西建工集团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群,彭荣锋,陕西建工集团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027号原告:朱群,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特别授权),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普通授权),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荣锋,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特别授权),系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事董事长。原告朱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00万元;2、由第二被告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5月12日和19日,被告彭荣锋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被告陕西建工集团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但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或保证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因未能提供与其所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相一致的注册信息,致使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群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启军审 判 员  李 盖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古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