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1870-2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4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启明之星影像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启明之星影像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1870-21877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575430XK。法定代表人杨雪,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53053C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启明之星影像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0965XB。法定代表人吴红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八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八案共计400元[已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00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