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龙、魏秀琴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用合作联社,王海龙,魏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071号申请人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海龙,地址和林县新店子乡西梁村21户。被执行人魏秀琴,地址和林县公喇嘛乡公喇嘛村4队44号。本院在执行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龙、魏秀琴借款合同一案中的(2013)和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