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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长芬寻衅滋事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3刑申28号刘长芬: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未寻衅滋事、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制造虚假材料,原审没有开庭审理且不及时送达判决书、剥夺你的上诉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2月8日上午,因曾铁根在其房屋端头砌围墙封堵公路的正常通行,你纠集了十余人持木棒、铁水管将围墙推倒,并与曾铁根及其儿子刘喜庆、女婿刘梅松、谢冉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致曾铁根、谢冉被打伤,并致曾铁根屋前停放汽车前挡风玻璃及太阳膜被毁损,价值达2940元。后曾铁根到你家去评理,你又持木棒朝曾铁根击打,致其倒地,造成曾铁根第四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拾级伤残。你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你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制造虚假讯问笔录等材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你的犯罪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对你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至于你提出原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你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在庭审笔录逐页签名捺印。另,原审法院在开庭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并向你交代了上诉权利,你明确表示不上诉。原审法院又于2014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判决书,你签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你称原审法院剥夺了你的上诉权,亦与事实不符。综上,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