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秋强与徐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强,徐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761号原告:沈秋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进财,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沈秋强与被告徐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沈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秋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梦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