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卓新华与张志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新华,张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卓新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志凡,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新华与被执行人张志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卓新华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