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与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736号原告: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别古庄镇王希村南。负责人杜丙杰,任该厂厂长。被告张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诉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以张雷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姓名为张雷雷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永清县金锐保温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孙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钰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