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黄某某甲、黄某某乙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甲,黄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甲,女被执行人黄某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甲、黄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3678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甲、黄某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者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以被执行人黄某某甲、黄某某乙自动向其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478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高宇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