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方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方,江苏新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许方,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宏全,江苏××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1幢2001室。法定代表人耿其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方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苏A×××××。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所涉债务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