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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清松、尤东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松,尤东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松,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尤东,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松、尤东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松、尤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清松与铁力市XX公交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其承包了桃山镇内首批开通的10台公交车,承包期为8年。合同约定油料、修车、保险、入库等费用由王清松承担。2014年10月12日,王清松承包的桃山镇XX路黑FXXX**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女乘客腰部摔伤。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但因驾驶员孙某某1驾驶证是B2型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被告人王清松指使被告人尤东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960.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松、尤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举报材料、承包经营协议书,证人李某某、孙某某2、孙某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保险单、保险公司理赔档案、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清松、尤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松、尤东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清松、尤东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还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清松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尤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铁军代理审判员  杨 峰人民陪审员  郭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