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见祥、郑光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见祥,郑光文,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黄河油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515号之一被执行人周见祥。被执行人郑光文。被执行人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孙俊玲,该××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黄河油棉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郑旭辉,该××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周见祥、郑光文、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黄河油棉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和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分别作出(2015)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见祥应交纳罚金35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350000.00元;被执行人郑光文应交纳罚金30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300000.00元;被执行人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应交纳罚金25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250000.00元���被执行人邹平县黄河棉业有限公司应交纳罚金8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80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