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金庆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初107号原告郑金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郑明锋(郑金庆之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宋希斌,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英超。委托代理人潘智锐。原告郑金庆诉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金庆诉称,2014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规范有序的征地,导致郑金庆耕地及地上物被中铁十二局强拆,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征收土地公告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依法赔偿原告财产损害的全部费用。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第16号征收土地公告属于公示行为,本身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公告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郑金庆请求确认征收土地公告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金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郑金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玉清审 判 员 赵纯孝代理审判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