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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339号原告邹某,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x年x月x日出生。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长  刘富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赫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