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339号原告邹某,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x年x月x日出生。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长 刘富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赫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