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蔡美音与吴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音,吴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420号原告:蔡美音,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号五星大厦*单元****室。被告:吴立斌,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蔡美音为与被告吴立斌、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美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立斌、梁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国英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3日,被告吴立斌向原告蔡美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蔡美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为¥100000.00元”。嗣后,被告吴立斌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美音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