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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228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康同平,朱火林,张建国,俞建茂,沈海祥,李宾,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振宇,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康同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盛坛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海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17、20组。法定代表人沈旻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临盛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村。投资人康同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康同平,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火林,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俞建茂,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海祥,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宾,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建平,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康同平、朱火林、张建国、俞建茂、沈海祥、李宾、朱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一、被告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9306.68元、罚息945779.74元、复利61575.83元(截至2015年10月8日)及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1333元;三、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康同平、朱火林、张建国、俞建茂、沈海祥、李宾、朱建平对被告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44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72元,由被告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十二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7967.25元,执行费用13280元。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较大,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十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十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十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另案(2016)苏0509执4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业判别化纤维有限公司用登记其名下位于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房产、土地他项权证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十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发现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平望镇端市的房地产;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及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俞建茂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XX号湖滨花园X幢XXXX室的房地产;发现被执行人李宾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XX幢XXX室的房地产,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上述财产均予以裁定查封。苏E×××××汽车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变现处置。因十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5××8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XXXX)第XXXX号]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21028900元,本院以评估价21028900元为底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该房地产均以流拍告终,第三次拍卖流拍价13460000元。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物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是否决定向本院提出变卖或以物抵债的申请目前尚在商讨过程中,待该房地产处置变现后存有余款的情况下本案可参与分配。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名下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存有余款的情况下本案可参与分配。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俞建茂名下的房地产已设定大额抵押,暂不宜处置。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XX幢XXX室的房地产由被执行人李宾与其妻子冯海燕共有,且系被执行人李宾及其家属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本院将十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巨业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仍未能处置变现,待该房地产处置变现后存有余款的情况下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名下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存有余款的情况下本案可参与分配。本案相关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被本院查封,或涉及大额抵押或涉及唯一住房,不宜进行处置。此外,本案目前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责任、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后,对本院将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意见也未提出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陆亮亮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嵇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