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2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龙、孙广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龙,孙广红,王文霞,沙信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执行人王玉龙,无业。被执行人孙广红,无业。被执行人王文霞,无业。被执行人沙信冲,无业。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玉龙、孙广红、王文霞、沙信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玉龙、孙广红、王文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143.35元,利息2525.82元,合计111669.17元,并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9%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王玉龙、孙广红、王文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沙信冲对被执行人王玉龙、孙广红、王文霞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0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昌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