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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与大地财险宝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208号原告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街。法定代表人郝绪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勤德,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金台区地税局综合楼。负责人李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辉人民陪审员  张海兵人民陪审员  朱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