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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与张强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湖东路85号(即海沧湾建材城)三层C03、C04号单元。法定代表人:向师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才木、林学凡,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强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上诉称,张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市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