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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尹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尹大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47号原告赵建华��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尹大伟,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诉被告尹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