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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蔺某某、第三人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蔺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477号申请人:黄某(公民身份号码X),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吴传辉。被申请人:蔺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蔺某某、第三人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蔺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7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黄某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保险金额为87960元,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蔺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79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黄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