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晓清与谭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晓清,谭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晓清,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会、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硖,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彬,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晓清因与被诉人诉人谭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晓清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程晓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晓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程晓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先华审 判 员 向 亮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