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胡阿芳与胡阿娟、曾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阿芳,胡阿娟,曾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胡阿芳。被执行人:胡阿娟。被执行人:曾灿。本院在执行胡阿芳与胡阿娟、曾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阿芳与被执行人胡阿娟、曾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