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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胡阿芳与胡阿娟、曾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阿芳,胡阿娟,曾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胡阿芳。被执行人:胡阿娟。被执行人:曾灿。本院在执行胡阿芳与胡阿娟、曾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阿芳与被执行人胡阿娟、曾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