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苏平云与三门峡神通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平云,三门峡神通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平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华,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神通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显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巷峡,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东文,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苏平云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神通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日作出(2016)豫12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三门峡神通碳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平云��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被上诉人三门峡神通碳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巷峡、杨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苏平云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卓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