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溢与被告陈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溢,陈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802号原告杨立溢,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双华,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溢与被告陈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溢未能提供被告陈双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杨立溢未能提供被告陈双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立溢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李文琴人民陪审员  李锦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