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财保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苗秀文与周红苇、史云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财保69号之二申请人苗某某,男。被申请人周某某,女。被申请人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727财保6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史某某提供了人民币3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某某所有的冀GWP2**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