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红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红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张红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6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红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红央(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51的存款人民币532404.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 洁 百度搜索“”